三、实施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违背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国家政策,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不得以行政指导替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定处理行为。
(二)非强制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
(三)规范原则。行政指导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的重要业务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行政指导活动应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效益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灵活采取适宜的形式、方式和方法,防止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力求降低投入成本,取得最佳社会效果。
四、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
行政指导贯穿于工商行政管理全部业务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登记事务。在实施市场主体注册登记、食品流通许可、户外广告审批等行政许可和动产抵押登记等行政确认的过程中,通过相应方式适时公开工商部门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考;通过明确所需要资料、提供示范表格文本、指导规范填写等方式,指导行政相对人正确申办各项登记事务;对行政相对人即将到期的许可证照等,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提示;指导拟退出市场的主体依法组织清算、办理注销登记等。
(二)监管巡查。在市场巡查等日常监管过程中,通过提示、建议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知法守法、规范经营;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帮助经营者明晰重点环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经营者容易疏忽的相关事项进行提示,避免违法违规或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三)执法办案。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运用提示、告诫等方式,通过事前预警、事中说服、事后规范、热点警示,对有违法苗头的给予指出;对轻微违法给予告诫,引导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帮助行政处罚当事人查找违法原因,健全相关制度;对查处的大要案件进行公示曝光,让同行业经营者知晓法律规定,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四)维权服务。在服务经济发展领域,通过适当的行政指导方式,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加强自我权利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指导经营者实施商标战略,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指导经营者加强信用管理,塑造良好社会形象;指导经营者加强规范化管理,走科学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