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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渝工商办发〔2010〕119号)


各区县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渝委发〔2010〕8号)精神,现就充分发挥工商登记管理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有关政策作出如下通知:
  一、放宽企业名称限制
  在预先核准市名、县名时,对列入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可支持其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延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对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市级文化体制改革重点单位,可支持其转制后的企业名称不使用字号。对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属于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权限的,积极协调国家工商总局,争取获得支持。
  二、放宽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主体限制
  因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外,经批准的市级其他部门或机构也可成为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
  三、放宽出资形式限制
  允许出资者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投资文化领域,经评估后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比例最大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四、支持文化企业改制上市
  支持优势骨干文化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可不提交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但验资报告中应当载明资产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对净资产账面审计值不超过评估值的,可以按审计值确定公司股本。
  五、加强登记服务工作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应安排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全程指导,帮助其理顺资产和法律关系,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文化企业应严格实行“一审一核”和简易登记事项“审核合一”制,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登记。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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