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做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实施工作。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督促整改。
七、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到市征管处办理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领取申报软件及加密锁,配备身份证阅读器等申报设备。
八、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作业人员进场三日内将其实名信息通过网络上报至市征管处,申请办理市民卡。在本市办理过市民卡的,不再重复办理。
施工作业人员实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口性质、身份证号码、电子照片、家庭住址、在本市的暂住地址、联系电话、用工主体、直属劳务经理及其联系电话、进场及撤场时间、工种、持证情况、文化程度、培训记录、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身高、工资、考勤、个人信用等。
施工作业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施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通过监管系统进行更新。
九、市征管处收到施工企业办理市民卡的申请后,为符合要求的施工作业人员办理市民卡,并将有关施工作业人员身份信息传至市实有人口基础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
十、市民卡由施工企业到市征管处领取并负责发放,由施工作业人员本人保管。
施工作业人员首次申办市民卡的,免交制卡工本费;遗失或损坏的,由施工企业或个人申报补办,并按规定交纳制卡工本费。
十一、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的施工作业人员可直接申领市民卡。
其他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参加施工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施工质量、权益保障及市民素质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后申领市民卡。
十二、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市民卡,接受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作业人员撤离工程项目的三日内将撤离信息通过网络上报至市征管处,市征管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传至市实有人口基础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