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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鼓励企事业单位首件专利申请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企事业单位首件专利申请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鼓励企事业单位首件专利申请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企事业单位首件专利申请的通知
(津知发管字〔2011〕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成长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大力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促进行动,加快中小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向科技型企业转型,市知识产权局设立专项资助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首件专利申请,同时鼓励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开展企事业单位首件专利咨询和代理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历史上首次申请专利的本市企事业单位以及为首件专利申请提供代理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不资助个人申请。

  本通知中的“首件专利申请”,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

  企事业单位在2011年内申请的与其主营业务相关联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含外观设计专利。

  本通知中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首件专利申请服务”任务合同书的本市专利代理机构。

  二、资助标准

  1.对首次申请专利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性资助,资助金额为1000元。

  2.对为企事业单位首件专利申请提供代理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补贴性资助,资助标准为1000元/企业。

  三、资助程序

  (一)签订任务合同书

  通过2010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新批准成立,能够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本市代理机构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合理确定当年任务计划数,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开展首件专利代理服务申请,并按要求签订“首件专利申请服务”任务合同书。

  (二)办理方式

  1.未经代理机构代理、首次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于次年一月底之前直接到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递交申领材料,待审查后统一领款。

  2.经代理机构代理、首次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将申领材料

  递交到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汇总统一上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待审查后原则上由代理机构统一领款代为发放。

  3. 代理机构申领资助材料直接递交到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按任务合同执行实际情况结算,待审查后以支票方式统一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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