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第一批市级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经信发〔2011〕27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组织了两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工作,通过备案审核的节能服务公司,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地方财政也配套奖励一定资金。
为促进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市级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工作,通过审核备案的市级节能服务公司,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市财政奖励资金。为此,现就组织申报第一批市级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我市辖区内,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2、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5名以上(含)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
二、材料
1、区县经济信息委、区县财政局联合上报文件;
2、《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3、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4、节能服务公司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5、节能服务公司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
6、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8、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