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内再次发现的,或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5年内有两次以上该行为的,或无法追补未缴少缴税款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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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务检查类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首次发现,且情节轻微并能立即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5年内再次发现的,或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5年内有两次以上该行为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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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经责令改正,能积极配合检查的,可以不予罚款。
2.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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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含本数)2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1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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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纳税担保类
| 1.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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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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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发现的,且能积极配合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并愿意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未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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