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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首次发现的,且能积极配合检查主动缴纳骗取税款并愿意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的,处骗取税款1倍的罚款。
  2.5年内再次发现的,或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处骗取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除以上罚款外,同时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的规定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4.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含本数)2倍以下的罚款。
  2.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或5年内再次抗税的,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但未构成犯罪的,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首次发现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2.5年内再次发现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5年内有两次以上该行为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或补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扣缴义务人在限期内补扣或补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含本数)1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无法补扣或补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5年内有两次以上该行为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8.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首次发现,且能积极配合检查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愿意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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