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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不予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责令期限15日拒不改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涉案完税凭证在5份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案完税凭证在5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涉案完税凭证在25份以上的,或5年内有两次以上该行为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罚款。

5、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税款流失和其他后果的,可以不予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或造成税款流失和其他后果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责令期限15日拒不改正的,或造成税款流失数额较大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税款征收类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首次发现的,且能积极配合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愿意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
  2.5年内再次发现的,或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首次发现的,且能及时改正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愿意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的,处欠缴税款50%的罚款。
  2.5年内再次发现的,或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处欠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处欠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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