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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含本数)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责令期限15日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不予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可以按超过责令限期天数处每日5-10元罚款,最高罚款2000元。
  3.超过责令期限15日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申报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600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可以处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责令期限15日拒不改正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结果未造成实际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30万元以上的,或5年内有两次以上该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首次发现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罚款。
  2.5年内再次发现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5年内有两次以上该行为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发票管理类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拆本使用发票的。
  3.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4.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5.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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