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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和《执行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违法违章种类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细化标准

一、税务登记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不予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可以按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天数处每日5-10元罚款,最高罚款2000元。
  3.超过责令期限15日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不予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可以按逾期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天数处每日5-10元罚款,最高罚款2000元。
  3.超过责令期限15日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的,或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情节轻微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可以不予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可以按逾期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天数处每日5-10元罚款,最高罚款2000元。

6.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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