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处负责对局党组会议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局党组发文安排的及领导批示交办的人事、组织方面的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
监察室负责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工作目标;廉政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督查。
第五条 办理及反馈
督查事项办理实行登记、交办、督办、报告、销号和限时办结制度。
(一)凡应督查的事项,由局办公室登记,报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安排督查。
(二)限时办结。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事项,承办单位要按时限要求提前办结并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时限的,短期的交办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长期的每季度应向纪检组和监察室报送一次办理落实情况。
(三)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妥当,反馈及时。
(四)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单位共同承办的督查事项,由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根据督查内容和职责分工,确定主办牵头处室、单位,协办处室、单位要全力配合共同研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办理结果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报告。
(五)回复和上报。需向市委、市政府上报及省发改委报告的由政务督查联络员负责上报。
(六)督办事项的销号。办结事项经局领导认定后,承办处室向监察室反馈销号。对未按期办结和一些情况较复杂、落实有一定难度或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督查人要进行跟踪督查,承办单位要随时报告办理情况,直至办结销号为止。
第六条 政务督查制度
(一)工作制度。要把政务督查工作作为推动决策落实和提高工作效能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督查机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通报评价、问责建议等方面作用。
(二)责任制度。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是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人,监察室及督办处室的工作人员、经办处室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责任人应按职责要求,认真抓好督查工作。
(三)通报制度。对承办处室、单位不按要求和时限完成交办督查事项又不作出合理解释的;督查事项曲解误办或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反馈情况不属实的;涉及多个处室或单位,主办处室或单位不主动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配合而贻误工作落实的;承办单位因同一事项被监察室连续三次催办未果的;督查工作不力的;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