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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兰价办发[2010]387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驻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局属各单位:

  《兰州市物价局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5月28日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物价局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和决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行政效能建设,提高工作的创新力、执行力、公信力、约束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根据市政府《关于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着力推进重大决策有效落实的意见》、《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坚持依法督办、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通过催报、组织检查、跟踪督查、调研核查等形式,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工作的落实情况。对督查事项讲求时限,严格制度,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任务

  (一)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工作目标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题工作会等议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局党组和局发文安排的工作落实情况;

  (四)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

  (五)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承办的省、市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办理情况。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职责及分工

  政务督查工作由纪检、监察负责。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负责对局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具体分工是:

  局办公室负责对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题工作会等议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局发文安排的业务方面的工作落实情况;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业务方面的工作事项落实情况;承办的省、市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办理情况的督查。负责与市政府政务督查办公室衔接与联系,汇报市政府下达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及负责政务督查信息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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