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电休克治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电休克治疗记录单、无抽搐电休克治疗麻醉记录单、电休克治疗总结单,建立治疗后随访等相关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记录。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电休克治疗情况进行的技术检查,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治疗后病人管理、治疗和麻醉记录单记录质量、随访情况等。
(七)医师实施电休克治疗,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按规定及时填写、签署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八)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九)其他管理要求:
1、建立电休克治疗操作和麻醉、急救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2、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电休克治疗操作器材。
3、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电休克治疗操作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精神病专科医院。
2、具备无抽搐电休克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完成各类电休克治疗操作4000人次以上,其中无抽搐电休克治疗操作不少于3000人次。
3、有至少3名具备无抽搐电休克治疗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指导医师不少于2名。
4、有与开展电休克治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举办过全国性的与电休克治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近5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电休克治疗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二)对培训医师的要求。
1、拟从事抽搐性电休克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200人次电休克治疗,并经考核合格。
2、拟从事无抽搐性电休克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400人次电休克治疗,并经考核合格。
3、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学员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对患者治疗前评估、电休克治疗操作和过程记录、治疗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治疗后随访,电休克治疗效果总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