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休克治疗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3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
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电休克治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电休克治疗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电休克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电休克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了规范电休克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电休克治疗技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此项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电休克治疗包括抽搐性电休克和无抽搐性电休克治疗技术。抽搐性电休克治疗,指给予一定量的电流通过大脑,引起病人意识丧失,而出现类癫痫样的痉挛发作,而达到治疗目的。无抽搐性电休克治疗,指在通电之前,在麻醉医师的配合之下,给予麻醉剂和肌肉松弛剂,治疗过程中病人不发生抽搐,而取得同样效果。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电休克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精神科等与电休克治疗相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电休克治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开展电休克治疗的医疗机构设备、设施及基本要求
1、能够满足电休克治疗临床工作要求的电休克治疗室应包括准备室、治疗室、醒复观察室,室内要求配置空调,有各种相应的治疗仪器以及应急救治药品和设备。
2、具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电休克治疗设备和仪器。
3、有空气和仪器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管理系统。
(四)有至少2名具备电休克治疗(和/或无抽搐电休克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2名具备电休克治疗(和/或无抽搐电休克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护师,有经过电休克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电休克治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