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管理的意见
(市监察局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行为,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优化我市发展环境,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反腐倡廉方针,围绕构筑惩治预防体系、打造廉洁高效济南的总体要求,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推进机制制度建设,依法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打造“公开透明、自律诚信、运作规范、竞争有序、监管到位”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防止发生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管理对象和范围
本意见所称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在工程建设领域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检测、机械检测、土地(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房地产估价和营销策划、政府采购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其他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三、加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一)加强中介机构从业管理。
1.中介机构设立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未登记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外地中介机构进济须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2.对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导致中介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等级条件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限制或者取消其经营资格。3.中介机构不得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不得聘用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3年以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原系领导干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人员,离职2年以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或者执业。4.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视情给予为期2年以内的警示处理。警示期间,各级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清出本市中介市场。5.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作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处理或清出本市中介市场处理决定前,要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合理的意见须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