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6 社会保障
(1)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抗旱救灾的责任。
(2)在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旱灾发展,开展好组织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
(3)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抗旱工作。
5.3 信息与技术保障
5.3.1 完善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
(1)建设、完善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及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2)建立全市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分析旱情和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完善全市各级抗旱专家库,当发生干旱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会同专家研究对策,并做出决策,指导抗旱工作。
(4)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旱情预报、监测网络的投入,完善水情、墒情监测网点,逐步采用信息网络、数字化、遥感等新技术,提高预报、预测水平。
5.3.2 旱情、灾情、抗旱信息交流
有关旱情、灾情、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一般公众信息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出现大范围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旱情及灾害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共同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5.4 宣传与培训
5.4.1 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汛抗旱抢险技术人员培训。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汛抗旱抢险技术人员培训。
5.4.2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确保培训质量。
5.4.3 采用多种形式及渠道,积极宣传抗旱知识及救灾应急预案,增强人们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及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意识,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6.后期处置
6.1 抗旱效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在抗旱工作结束后,认真进行本级抗旱工作总结,全面进行抗旱效果评价、积累经验、寻找不足,修改完善抗旱预案,并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报送总结报告。
当发生特大、严重旱灾时,灾情解除后,受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成由抗旱工作行政负责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灾害评估组,及时对灾害损失、灾区急需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提出灾害综合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6.2 抗旱善后工作
6.2.1 发生特大、严重旱灾的县(区)政府,在对灾害进行初步评估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尽快研究制定驻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救灾的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救灾帮扶措施。同时,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在大力抗灾自救的同时,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纳社会资金救灾。同时,要对灾区重大疫情、灾情进行紧急处置。
6.2.2 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设备故障,待旱情解除后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应急供水形成的临时设施予以清除;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根据抗旱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抗旱物资。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旱情结束后,市政府将根据全年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召开总结表彰会,对在抗旱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