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3 Ⅲ级抗旱应急措施
(1)工作方针:城乡抗旱统筹安排,全面主动抗旱,减少干旱灾害损失。
(2)应对措施:①县(区)政府召开抗旱工作会议,对本县(区)发出抗旱紧急通知,提出抗旱对策,制定抗旱工作方案。派出工作组指导抗旱工作,并将旱情、抗旱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对受灾地区抗旱工作的指导。③受旱地区统一调配水源,实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同时,采用打井、拦蓄等方式积极寻找水源,对水库、塘、坝实施专人管理,严格控制水量,强化节水灌溉意识,采取节水灌溉措施,保证人畜饮水安全。各县(区)抗旱服务队全力投入抗旱,减少农作物受旱面积,及时解决旱区农村人畜饮水困难。
4.6.4 Ⅳ级抗旱应急措施
(1)工作方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城乡经济发展。
(2)应对措施:①发生干旱的县(区)水务(水利)部门充分利用和分析水文、气象等信息,密切注视旱情发展情况,提出防旱抗旱措施,发布抗旱工作通知,部署抗旱工作。②当轻度旱情发生后,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同时加强水库、塘、坝等蓄水工程管理,做到早提早引、蓄积水量,引导农民走发展节水、高效、生态农业之路,积极推广旱作农业新技术。
4.6.5 供水危机应对措施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控制城镇供水,暂停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时、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调配有限水源。必要时,可在辖区内应急调水,统一调用城市周围水库等水源地的水资源,通过公路等交通方式就近向城区进行定点、定时、定量送水。
(2)城镇供水企业要编制应急供水方案,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供水。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旱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管理,同级共享。
4.7.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研究本地旱情、灾情信息,经有关领导及专家会商,及时提出旱灾程度及抗旱措施,按有关规定发布旱情、灾情预报、通报。
4.7.3 抗旱信息报送与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
4.7.4 一般旱情、灾情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要信息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7.5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旱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相关信息。
4.7.6 旱情、旱灾等抗旱救灾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按有关新闻发布的规定发布。
4.7.7 抗旱救灾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群众宣传抗旱救灾的基本知识以及各级党委、政府采取的有力措施,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4.7.8 抗旱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和灾情信息。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旱灾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抗旱应急预案,根据预案组织抗旱减灾工作。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根据现实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及时上报旱灾发展变化情况。
4.8.2 旱灾发生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处理抗旱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化解抗旱矛盾,协调抗旱纠纷,维护抗旱秩序,必要时当地政府及水务、农业等部门派出抗旱工作组,指导本地抗旱工作,控制旱情发展。
4.8.3 市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召开抗旱会商、电视电话及现场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抗旱工作,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抗旱职责,负责做好抗旱相关工作。
4.8.4 当发生特大、严重干旱时,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和指挥下,可实行跨县(区)调水和调动抗旱设备,必要时可向社会征调抗旱物资,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工作。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