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受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Ⅱ级响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防旱抗旱工作,并将旱情、抗旱动态每2天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旱情发展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响应条件
个别县(区)发生严重干旱、多个县(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达到中度干旱标准。
4.4.2 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抗旱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同时,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工作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干旱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抗旱,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各受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预案启动Ⅲ级响应,并将旱情、抗旱动态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响应条件
个别县(区)发生中度干旱,多个县(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达到轻度干旱标准。
4.5.2 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蓝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抗旱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同时,加强对旱情的监视和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各受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Ⅳ级响应,并将受旱及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6 抗旱应急响应措施
当干旱灾害发生时,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Ⅰ级(特大)、Ⅱ级(严重)、Ⅲ级(中度)、Ⅳ级(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6.1 Ⅰ级抗旱应急措施
(1)工作方针:全市进入全面抗旱救灾工作,优先保证城乡生活饮用水安全和重点行业用水。限制、关停高耗水部门或单位,确保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2)应对措施:①市政府召开抗旱工作会议,发出抗旱救灾工作通知,提出抗旱救灾方案,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并将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会商、分析,研究抗旱对策。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及抗旱救灾情况。②各级政府把抗旱救灾作为重要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深入灾区,调查受灾程度,帮助和指导群众抗旱救灾,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③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统一指挥,切实履行职责,协调联动,通力合作,全力抗旱。市相关部门积极向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汇报旱情、灾情,争取中央和省大力支持。④受旱地区要对现有水源加强管理,开发利用可用的水源,实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开发云水资源。凡有水可提的地方,要因地制宜临时提水,有计划地临时打井,取用地下水,解决抗旱水源。无水源的地方应根据实际改种耐旱作物,对人畜饮水特别困难的地方组织人工送水,要优先保证抗旱用水,加强城市节水工作。
4.6.2 Ⅱ级抗旱应急措施
(1)工作方针:城乡全面抗旱,水源统筹安排,做好抗旱水源统一管理和调度,确保城乡生活供水和重点行业用水。
(2)应对措施:①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会议,发出抗旱减灾紧急通知,全面安排抗旱减灾工作,适时进行抗旱会商、分析,研究抗旱对策,并派出抗旱工作组及专家组,深入灾区督促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及抗旱救灾情况,将有关情况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抗旱职责分工,检查指导本系统抗旱减灾措施落实情况。③市财政、水务部门及时向上级财政、水务部门汇报旱情、灾情,争取抗旱经费。④受旱地区要统一调配市属、县(区)属水源及云水资源,实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按照优先保证城乡生活用水的原则,进行科学调配,将所有骨干水源统一调度和管理。在充分利用地表水的同时,有计划地挖掘地下水源,采取临时性打井、挖泉等措施。在千方百计找水提水的同时,还要加强节水、管水工作。各县(区)抗旱服务队全力以赴投入抗旱,在本区域内实行统一调配设备和人员,解决部分受旱地区有水源无设备、提水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