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指标外,也可采用干旱指数(干旱期降雨量与蒸发量比值)、河网水位、受旱面积与耕地面积的比值等来确定干旱等级。
(3) 干旱预警发布
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中长期降雨情况,以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掌握的近期旱情,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我市实际用水现状向各有关单位、部门发布旱情预警信息。各单位接到旱情通知后,应结合本单位职能,各司其职,积极投入到抗旱救灾中去。
3.2.3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干旱造成供水水源短缺或遭遇洪水破坏、出现供水线路中断、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准备,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列专项规划,由本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城市和农业干旱风险图。
(2)各类干旱风险图应按分级编制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并作为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抗旱预案
(1)为主动应对干旱灾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市级各类抗旱预案的编制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区)抗旱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2)各级抗旱预案应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有关地区、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2 按照各时段的旱情旱灾变化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界定应急响应级别,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调整。
4.1.3 根据旱情发展态势,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4 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抗旱减灾工作,同时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4.1.5 旱情的发生不具突发性,是一个渐变的过程,范围由小到大,程度由轻到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各时段的旱情旱灾变化程度,结合当地地形、地貌、地质特征及水资源、水利工程现状,分别采取相应的抗旱应急响应对策,使抗旱工作有条不紊推进。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响应条件
全市大部分地区发生极度干旱,达到特大干旱标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2 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抗旱会商,指挥部成员以及专家组成员参加,根据旱情及发展趋势,启动市政府批准的抗旱应急方案,做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迅速派出抗旱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旱情变化,实时发布旱情通报及抗旱救灾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开展工作。
(2)各受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根据预案启动Ⅰ级响应,积极组织当地有关单位、部门及群众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并将旱情、抗旱动态每天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响应条件
多个县(区)发生大面积干旱、个别县(区)发生重度干旱,城市出现严重供水困难,达到严重干旱标准。
4.3.2 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抗旱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防汛办公室要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旱区一线指导抗旱及救灾工作,并根据旱情变化定期发布旱情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