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气象、农业、水文、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干旱灾害性天气、江河来水和工程蓄、引水变化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报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城市缺水(即城市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供水量的3%-5%)情况持续10天,要及时向有关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要及时加报。
3.1.2 预防措施
要加强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建设,确保抗旱物资、资金到位。此外,还要制定科学的调水方案及节水限水方案等。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全力组织好抗旱减灾工作,周密部署,落实各项措施,充分发动群众投入抗旱工作。
(2)科学调度,合理用水。根据水资源状况和旱情发展趋势,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灌溉,后发电;先重点,后一般;先农业,后工业”的原则,分轻重缓急,科学分配水资源。正确处理水库蓄水与用水关系,妥善处理生活、灌溉、发电、工业用水及环境用水的关系,密切关注旱灾对水资源可能造成的污染,加强水质监测,确保人畜饮水安全。
(3)部门配合,通力合作。按照抗旱工作职责分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抓好防旱抗旱工作的同时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
(4)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建成以县(区)抗旱服务队为基础,乡(镇)抗旱服务队为依托的抗旱服务体系。
(5)大力推广节水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6)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3.2 预报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节水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做好抗大旱、抗长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各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加强基层抗旱组织建设,落实抗旱责任人,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和旱情监测预警网络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水毁工程、病险水库、渠道工程等进行修复整治,保障工程正常供水。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在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需要,可依法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抗旱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现代通信网络,确保抗旱通信系统完好和畅通。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旱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抗旱检查。实行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 干旱灾害预警
(1)干旱灾害预警级别标准及划分
一般划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大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Ⅳ级(轻度干旱),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Ⅰ级预警(特大干旱)。连续干旱天数70天以上;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60%;区域可供水量与正常供水量的比值小于0.50。
Ⅱ级预警(严重干旱)。连续干旱天数在50-70天;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41%-60%;区域可供水量与正常供水量的比值为0.51-0.60。
Ⅲ级预警(中度干旱)。连续干旱天数在30-50天;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21%-40%;区域可供水量与正常供水量的比值为0.61-0.70。
Ⅳ级预警(轻度干旱)。连续干旱天数小于30天;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10%-20%;区域可供水量与正常供水量的比值为0.71-0.80。
农村饮水困难标准:指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60升,低于30升属于困难;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水标准。
城镇人均日正常生活供水标准为80-130升,低于40升属于困难;小城市人均日正常生活供水标准为100-150升,低于50升属于困难;中等城市人均日正常生活供水标准为140-180升,低于60升属于困难;大城市人均日正常生活供水标准为160-200升,低于70升属于困难。
(2)城市缺水等级分为四级
城市缺水用缺水率来表示,计算方式为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减去干旱时期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再除以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比率。轻度缺水,缺水率为20%以内;中度缺水,缺水率为21%-40%;重度缺水,缺水率为41%-50%;极度缺水,缺水率为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