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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十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各级人民银行可根据当地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十三)培育住房理性消费。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已经公布限购措施的太原市要加强对购房人资格审核工作,确保限购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五、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

  (十四)严格审查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土地竞买人在受让土地6个月内,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行为。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用地利用和已供房地产用地闲置情况排查工作。对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闲置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必须征收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收回土地使用权。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十五)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按照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依法、按程序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又要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强化信息交流与舆论引导

  (十六)加快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太原市要按照国家要求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网,其他市要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数据整合及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在2013年底前完成与省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联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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