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二、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

  (四)确保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全面完成。2011年全省计划开工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改造各类棚户区和农村危房共3754万套(含农村危房改造55万套)、2122万平方米。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环评、立项等建设手续,确保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7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五)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全覆盖。尚未完成《2009-2011年山西省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城市,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到2011年底实现实物配租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各市、县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的规定,对于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要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缴纳应配建廉租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由各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廉租住房。要积极筹措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从2011年3月起建立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月报制度,由各市财政部门每月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

  (六)稳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太原市和其他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要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市、县要健全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供应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规费减免等政策措施,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同时,要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引导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群体、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中长期贷款。 

  (七)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各项优惠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好国家及省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资金筹集和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得在执行优惠政策时增加额外的限定条件。严禁以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在资金筹措中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低于20%。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省人民政府将组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11年6月对各市、县落实国家及省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资金筹措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落实优惠政策不力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问责。 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