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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加强我省住房保障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成立由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领导组,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确保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将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和保障性住房需求等,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和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3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强化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考核评价。省人民政府对各城市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进行年中检查和年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情况(含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廉租住房建设专项、市县财政预算外有关专项、土地出让净收益不得低于2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市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等。

  (三)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约谈问责机制。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未完成本地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目标任务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对于新建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缓慢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要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同时,将执行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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