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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晋卫〔2011〕12号)相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竞聘上岗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三)妥善安置,确保稳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按照《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晋人社厅发〔2011〕28号),对正式职工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允许内部退养、实行3年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非正式职工分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补办企业养老保险,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流安置工作参照《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晋人社厅发〔2011〕28号)执行。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分流人员均应妥善安置到位。

  (四)绩效考核,落实补助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核定收支,取消加价

  县(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协作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有序推进改革。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编制、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有效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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