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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为进一步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立足省情,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着眼于人人享受基本医疗服务,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面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牢牢把握公益性方向。

  --坚持立足省情,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坚持综合改革,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并举,维护公益性与调动积极性相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实现改革成果共享。

  --坚持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医疗机构,促进有序竞争,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三)总体目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公平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有效减轻城乡居民医药费用的负担。

  (四)实施范围

  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二、主要内容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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