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市实际,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和道路运输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通告。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押运员等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和个体业户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必须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已取得经营资质的企业要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凡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三、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使用符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技术标准的罐式车辆(槽罐车)和其他专用车辆,所承装物品包装容器必须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并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
四、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运输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道路运输活动。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执行强制维护规定,各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齐全有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五、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实行专人押运,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后严格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严禁超载、超速行驶,严禁在生活区和人员稠密区停靠。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不得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凡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严禁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厂(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