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府办〔201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紧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阶段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向本市无住房家庭出售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房源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通过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收购、手续调整和销售管理等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物价、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职能分工协助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受理、审核及相关工作。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信息。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销售等工作。
第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坚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按项目或批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