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医师的培训要求
1、培训期间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作为术者或第一助手完成至少100例脊柱外科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诊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对患者的全程诊疗活动,包括患者的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进行脊柱外科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诊疗操作、记录介入诊疗操作过程、参与围手术期和长期随访研究、参与脊柱外科脊柱畸形矫形手术重症监护医疗等。能够对脊柱畸形进行规范化的支具治疗,以及熟练掌握术前和术后石膏、支具治疗的技术。
3、在境外接受脊柱外科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诊疗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完成本规范规定的病例数,具有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并经卫生部认可的培训基地考试、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三)培训基地的其他要求
1、使用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例数的培训内容。
3、培训结束后,逐一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相应的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5、每个培训基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可以完成的培训工作接受培训医师。
五、其他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一)、(二)条件之一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脊柱外科人工椎体植入手术诊疗工作。
(一)连续从事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诊疗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基地认可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与本技术相关的国家级继续教育证书。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正在从事脊柱外科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诊疗工作的医师:
1、具有三级甲等医院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近5年作为术者累计独立完成脊柱外科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诊疗病例300例以上,其中至少200例治疗病例,无手术事故,神经系统并发症低于0.5%,脊柱外科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诊疗技术相关死亡率低于0.5%。
3、经3名具有脊柱外科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诊疗技术资质的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一名为外院医师。
4、得到所在医疗机构的认可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