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诊疗前,应当由手术者或第一助手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充分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脊柱外科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诊疗知情同意书。
(六)建立健全脊柱外科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七)医院每年完成的脊柱畸形的诊疗病例不应少于200例,其中手术病例不少于80例;无手术事故,脊柱畸形矫形手术神经系统并发症低于0.5%,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诊疗技术相关死亡率低于0.5%。
(八)医师取得脊柱畸形矫形手术治疗资质后,每年在所在机构完成的脊柱畸形诊疗病例不应少于100例,其中手术病例不应少于40例;无手术事故,神经系统并发症低于0.5%,脊柱外科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诊疗技术相关死亡率低于0.5%。
(九)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开展该项技术进行的技术检查,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和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病人生活质量、术后病人管理、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按规定收费。收取的所有费用应当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向患者出具发票。主动接受患者及其家属关于医疗费用的查询和监督。
四、培训
拟从事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脊柱外科床位数不少于60张,具备开展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诊疗资质。脊柱外科每年完成的脊柱畸形诊疗病例不少于500例,其中手术病例不少于200例。
2、脊柱外科学术带头人在全国或本省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有至少2名具有资质的指导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有与开展脊柱外科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诊疗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条件和设备、设施等。
4、近3年专科或专业学组在国内专科核心杂志或SCI期刊发表有关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诊疗的学术论文20篇以上或有相关专著发表。
5、能够举办省级以上与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诊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