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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脊柱形矫形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4、有存放内固定器械和其他物品与药品的器械药品存放柜,并由专人收发、登记、保管。

  5、配备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年资麻醉医师。

  (四)重症监护室

  1、符合重症监护专业设置要求,病床6-8张以上,每病床占面积15-18M2。

  2、符合脊柱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的要求。

  3、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除颤器。

  4、能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呼吸机治疗。

  5、有专职医生和护士,由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实际工作经验的医护人员主持医疗及护理工作。

  (五)医学影像科室有磁共振(MRI)和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诊断设备、设施,能够进行常规检查和开展无创性全脊柱成像检查。

  (六)康复科

  医院应拥有独立建制的康复科和基本的康复设施,以便在发生神经系统并发症后进行系统规范的康复治疗。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执业地点为申请医院。

  (二)从事脊柱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经过卫生部认可的培训基地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经2名具有脊柱外科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诊疗资质、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推荐。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因素综合判断,因病施治,合理治疗,科学、严格掌握脊柱畸形的矫形手术诊疗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必须使用经国家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脊柱外科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诊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建立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诊疗器材来源的登记制度,并建立档案,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应将用于手术患者的脊柱畸形矫形手术内固定器材合格的条形码(或者其它证明文件)置于住院病历的手术记录中,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脊柱外科脊柱畸形矫形手术器材。

  (四)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诊疗前必须经至少2名脊柱外科、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有明确的适应证,无禁忌证。术后应当制定合理的监测和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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