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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脊柱形矫形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脊柱形矫形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40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脊柱畸形矫形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脊柱畸形矫形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脊柱畸形矫形手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江苏省脊柱畸形矫形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脊柱畸形矫形手术的临床应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此项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脊柱畸形矫形手术是指通过内固定器械对各型脊柱侧凸畸形,脊柱后凸畸形以及脊柱侧后凸畸形实行矫形的外科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脊柱畸形矫形手术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骨科、心血管外科、呼吸内科、神经外科、神经内科和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并设有脊柱外科、CT和磁共振成像诊断、神经电生理和康复专科和重症监护室。

  (三)脊柱外科

  1、设置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年手术量在600台以上,具备较强的脊柱外科工作基础,其技术水平处于本省三级医院领先地位。

  2、有至少2名具备脊柱畸形矫形手术诊疗技术资质的本院医师和1名具备神经电生理监护诊断技术资质的专职本院医师。

  3、建立对诊治的脊柱畸形病人进行严密随访的完善机制(如登记制度),并配有专职人员。

  (四)脊柱外科手术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有完整的神经电生理监测设备(包括术中SEP和MEP监测)和术中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具备氧气通道、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设备和急救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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