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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申报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初审推荐有关事项的通知

  3、申报推荐时间:每年1-3月省爱卫办向全国爱卫办送报推荐材料;每年1-6月省辖市爱卫办向省爱卫办送报推荐材料;每年4-12月省爱卫办组织对申报城市进行调研指导及考核评估。

  (三)申报材料

  申报推荐“国家卫生城市”必须向省爱卫会提交以下资料:

  1、申报城市的书面申请报告;

  2、市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对照标准自查评估统计汇总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总结;

  3、城市的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城市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城市建成区规划图、交通旅游地图<当年版>);

  4、十项基本条件的单项资料;

  5、市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编制人员组成情况(文件复印件),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公共场所控烟规定、除害防病管理办法等政府文件);

  6、相关卫生基础设施的技术资料(如垃圾、粪便、污水处理厂、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农民改厕和饮用自来水等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设计运行情况和有关统计资料及照片);

  7、病媒生物防制三项达标文件(近三年内有效);

  8、上年度API指数监测汇总资料;

  9、省辖市爱卫会核审考核的有关材料及对县级市的推荐报告。

  二、省级初审

  (一)省级调研

  1、省爱卫办收到申请及推荐报告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2、省爱卫办根据专家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结果,组织进行调研,全面了解申报城市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日常卫生管理情况。

  3、调研采用暗访和明查相结合的方式,调研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并于调研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报城市。经调研后发现申报城市不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或长效管理不落实、群众对城市环境卫生反映较大、存在卫生城市不卫生的情况,省爱卫办将调研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返回申报市,申报城市须认真组织整改,整改到位应上报整改报告,省爱卫办收到申报市整改情况的报告后,将再次组织调研。三次调研后仍不达标、不落实、不卫生的城市,须按照申报要求重新申报。

  (二)省级考核评估

  1、对经过调研认为基本具备条件且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措施落实较好、群众对卫生基本满意的申报城市,省爱卫办将在调研合格后的6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省级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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