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申报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初审推荐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爱卫办﹝2011﹞13号)
各市爱卫办: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根据2011年版《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调整省级初审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
已经取得“江苏省卫生城市”称号两年以上、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的城市,可向省爱卫会申报推荐“国家卫生城市”。
(一)申报推荐条件
1、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90%(全市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80%,省辖市所有区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5、鼠、蚊、蝇、蟑螂四类病媒生物控制工作中,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本市有爱卫会及办事机构和健全的基层组织管理网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医疗卫生单位全部建成无烟单位;
8、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和饮水安全事故;
9、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10、群众反映的卫生问题解决或答复率和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二)申报推荐方法
1、省辖市申报推荐“国家卫生城市”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开展一段时间后,认为各项指标均已达到《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已基本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经自查评估合格后,直接向省爱卫会申报推荐。
2、县级市申报推荐“国家卫生城市”
县级市经过一段时期的积极创建,认为各项指标均已达到《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经自查评估合格后,报请省辖市爱卫会核审,省辖市爱卫办组织专家核审认可后,向省爱卫会推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