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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苏卫农卫〔2011〕6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村卫生机构服务与管理,健全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 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是指在政府领导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乡镇卫生院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管理职能,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行政和业务实施统一、规范的管理。

  通过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合理配置村级卫生资源,规范村卫生室服务,保障乡村医生待遇,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效能,促进乡村卫生机构统筹协调发展。2011年,以县为单位规范实施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比例要达到70%;2012年提高到9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将村卫生室的资产和人员并入乡镇卫生院,实现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

  二、一体化管理主要内容

  (一)统一机构管理

  原则上按照行政村或3000-5000服务人口规划设置一所村卫生室,纳入当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村卫生室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政府举办,其房屋设施、设备条件应达到省定建设标准。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鼓励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担任村卫生室法人。

  (二)统一人员管理

  1、严格人员准入。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1.2‰比例配备,在岗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村卫生室新补充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其他符合法定资质的执业证书。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一名女性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凭证执业,定岗定职,不得开展执业范围以外的医疗卫生活动。

  2、人员统一调配。经乡村医生本人申请,乡镇卫生院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在不改变人员身份的情况下统一聘用,在辖区内各村卫生机构之间合理调配。聘用的乡村医生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对乡村医生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在乡镇卫生院核定的总编制范围内,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新补充人员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选聘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建立乡镇卫生院人员派驻村卫生室轮岗工作制度,力争尽快使每个卫生室配有一名执业(助理)医师、一名执业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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