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从日本入境我省船舶放射性超标的卫生学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卫办应急〔2011〕6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期,省有关部门陆续从日本入境我省的船舶上检测出放射性污染超标。为指导和规范各地做好船员和引航员、检验检疫等登船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等工作,切实保护相关人员健康,根据卫生部门的职责分工,我厅制定了《从日本入境我省船舶放射性超标的卫生学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市根据《从日本入境我省船舶放射性超标的卫生学处理意见》要求,将指定的洗消去污和医学处理机构名单于4月15前报厅应急办。
联系人:刘岚,025-83620633,传真:025-83620916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从日本入境我省船舶放射性超标的卫生学处理意见
一、开展船员卫生学处理
1、由有关部门对船员体表放射性污染水平进行检测,若超标可在船上进行淋浴、换衣等洗消处理,经复检合格后离开船舶。
2、若洗消处理后船员放射性检测仍然超标,可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指派专用车辆将受污染船员(若是外籍人员,在征得外籍人员本人同意后)送至有洗消去污、医学处理条件的医院,在当地疾控中心配合下,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人体体表放射性污染处理方案》作进一步去污和医学处理。
3、各市卫生局须指定一所设置核医学科并建有放射性废水衰变池的医院作为承担放射性污染人员进一步洗消去污和医学处理的机构。
二、开展引航员、检验检疫等登船工作人员卫生学处理
1、建议有关部门选择身体健康、外周血象正常的人员承担引航员和登船检验检疫工作。
2、登船工作人员须穿戴能预防放射性污染的连体连帽工作服,戴口罩、手套,穿鞋套,携带能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检测仪器。
3、登船工作人员需佩带好个人剂量计(注意防污染),工作结束后妥善保管个人剂量计,下次工作须累积使用,根据工作量每1~3月测读一次。
4、工作结束后,脱去工作服,需检测确认体表无放射性污染;如受到放射性污染须及时去污。
三、人体体表放射性污染检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