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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神经阻滞治疗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五)加强神经阻滞治疗技术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神经阻滞治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开展该项技术情况进行的技术检查,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治疗后病人管理、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七)医师实施神经阻滞治疗,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按规定及时填写、签署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八)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九)其他管理要求:
  1、建立神经阻滞治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2、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神经阻滞治疗器材。
  3、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3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医院,具有疼痛诊疗门诊与病房,床位数≥10张。
  2、具备3种以上(含3种)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完成各类神经阻滞治疗2000例以上。其中,完成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不少于100例。
  3、至少有2名具备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指导医师不少于1名。
  4、具有与开展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举办过全国性的与神经阻滞治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对医师的培训要求
  1、拟从事神经阻滞治疗技术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系统培训,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50例神经阻滞治疗手术,并经考核合格。
  2、拟从事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200例神经阻滞治疗手术,参与特殊类型神经阻滞治疗不少于15例,并经考核合格。
  3、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学员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治疗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神经阻滞治疗操作过程记录、治疗后续处理和治疗后随访等。
  4、在境外接受神经阻滞治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基地考试(核),考试(核)合格,可以认定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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