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等专科技术标准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61号 )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2006年以来,我厅陆续下发了二、三级综合医院《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以下简称《标准与细则》),为完善《标准与细则》的技术标准,进一步提升我省二、三级综合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我厅组织制定了二、三级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和三级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技术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医院对照该标准加强技术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医政处联系。联系人:仇晓明,联系电话:025-83620546,传真:025-83620810。
附件:
1、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三级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技术标准
2、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三级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技术标准
3、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二级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技术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附件1:
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三级综合医院)
重症医学科技术标准
注:重点科室应同时达到一般科室的标准。
专科
| 一般科室
| 重点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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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医学科
| 1、设立包括监测体温、心电、血压、呼吸、血氧饱和度、有创压力监测等基本生命体征的独立监护单元。
2、有创血流动力学监测(动静脉置管技术,肺动脉漂浮导管和/或脉搏指示持续心输出量监测)。
3、呼吸功能监测。
4、血气分析、血糖、电解质床旁监测。
5、胃液pH监测和腹内压力监测。
6、尿量、尿比重以及肌酐清除率监测。
7、出凝血功能监测。
8、床边X线、超声检查。
9、掌握常用穿刺技术(胸腹腔穿刺、胸腹腔闭式引流术;腰椎穿刺术)。
10、掌握各种休克的诊断和处理。
11、心肺复苏术(符合最新国际指南标准)包括电复律以及除颤术。
12、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的处理。
13、呼吸衰竭的诊断和处理(包括有及无创机械通气技术、建立人工气道技术)。
14、气道管理技术(纤维支气管镜肺泡灌洗和吸痰术)。
15、急性肾功能不全的鉴别诊断与处理。
16、床旁CRRT技术。
17、严重肝功能障碍的诊治。
18、急性凝血功能障碍的诊治。
19、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的处理。
20、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
21、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与处理。
22、多发性创伤的诊断与处理。
23、严重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的处理。
24、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的处理。
25、镇静与镇痛的方法与评估。
26、复苏和疾病危重程度的评估方法。
| 1、呼吸功能监测,呼末CO2监测。
2、膈肌功能监测(可选)。
3、无创心功能监测(可选)。
4、经食道超声(可选)。
5、微循环监测(可选)。
6、有创颅内压监测(可选)。
7、脑电图和脑血流监测(可选)。
8、代谢功能监测(可选)。
9、床旁凝血功能监测。
10、降钙素原(PCT)检测。
11、镇静镇痛和肌松监测(脑电双频指数监仪) (可选)。
12、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的诊断(可选)。
13、输液加温技术。
14、声门下吸引。
15、胸部振荡排痰装置。
16、俯卧位通气。
17、一氧化氮吸入(可选)。
18、高频振荡通气(可选)。
19、体外膜肺氧合(ECMO)(可选)。
20、主动脉球囊反搏术。
21、体外起搏和床边临时心脏起搏术(必备)。
22、心室辅助装置(可选)。
23、胃镜辅助下鼻空肠管置入。
24、经皮内镜下穿刺胃造口术和空肠造口术。
25、人工肝支持治疗(可选)。
26、颅脑微创钻孔引流术(可选)。
27、肢体气压治疗(间隙充气装置)。
28、肌松监测技术(可选)。
必备项目不能开展的可用可选项目替代,可选项目应能够开展10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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