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自查清理活动的通告
为维护首都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清理自查活动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经营者不得以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方式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二、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三、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四、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2月13日,提供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告的要求对格式条款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格式条款及时予以清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