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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粤中小企〔201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1〕72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申报国家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登陆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进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使用手册”指引进行申报,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二、申报数量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珠三角地区每个地级以上市不超过5个(含1个服务环境改善项目),东西北地区不限申报数量;顺德区不超过3个(含1个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不限申报数量。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珠三角地区每个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不超过2个,东西北地区不限申报数量。

  (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由中博会事务局组织申报。

  每个企业只能申报1个项目,符合工信厅联企业〔2011〕72号文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报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和保费补助项目。

  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根据近几年各市国家项目的跟踪管理和项目完成等情况,按照工信厅联企业〔2011〕72号文规定的申报数,经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申报资料

  (一)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上报文件(含项目汇总表电子版)。省直单位可直接上报。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除按工信厅联企业〔2011〕72号文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申请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的担保(再担保)机构,须同时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备案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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