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1〕2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近来,我省部分市来函来电要求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是否能入粤注册和执业。鉴于目前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尚未实现全国联网,无法掌握省外二级建造师的诚信信息,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问题
根据人事部、
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
十五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因此,持外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暂不能跨省在我省注册。
二、有关省外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问题
根据人事部、
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
十九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因此,省外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暂不能变更注册到我省。
三、有关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执业问题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六条规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鉴于目前各省的二级建造师考试尚未实行全国统考,故在外省参加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暂不能在我省执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