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市(州、直管市、林区)每2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个月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及整改情况,每个季度向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及整改情况。
(三)省安委会办公室将“警示名单”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等主管(监管)部门和工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降低其相应的生产经营、建设资质,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一年内不得进行新增项目的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一年内不得参加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不得参加该年度政府奖项、社会奖项、劳动模范、劳动奖章的评定。
(四)新闻媒体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报道相关限制措施和整改的落实情况。
(五)对拒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整改情况的,拒不整改、或3年内连续进入“警示名单”,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消防、国防工办、特种设备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纳入“警示名单”的企业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监管。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委会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警示名单”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名单”信息报告表
企业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
地址 | | 电话 | |
违法事实及处理情况(或整改情况及消除意见) | |
公布依据及时间 | 公布依据: 公布时间: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
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