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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办法》的通知
(鄂安规〔2011〕1 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企业的重点监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企业的重点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建材、城市燃气、旅游、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纳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名单”(以下简称“警示名单”)管理。纳入“警示名单”管理的企业,由县上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
  第四条 “警示名单”的公布和监管遵循依法、客观、准确以及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纳入“警示名单”:
  (一)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违规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
  (二)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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