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文件的通知
(京地税票〔2011〕33号)
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同时,不再打印《票证工本费收据》(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时,打印方式选择免费打印中“其他”一栏,副本皮、镜框也选择“其他”一栏。打印完成后,选择保存“其他用品”信息)。
二、各局自2011年2月1日起至收到本通知前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暂不上缴财政专户,此款用于为纳税人办理退费。
退费时,纳税人应持原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票证工本费收据》原件办理退费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收回的《票证工本费收据》妥善保管并建立手工退费台帐,月度终了后5日内将手工退费台帐(后附《票证工本费收据》)上交征管科,以便备查。
三、请各局本着厉行节约,减少浪费的原则,加强对税务登记证的管理,同时,继续做好每月的月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