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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2011年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请各县(市、区)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务必将2010年度本辖区内实际收费的未录入收费软件的排污单位,全部补录到“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V4.5”软件中,使本辖区2010年度排污申报核定户数软件录入率至少达到100%;请各县(市、区)在 2011年1月28日前,完成本辖区2011年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数据软件录入工作。

  通过“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数据检查工具” 检查和汇审后一并上报所辖的支队,各支队在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全市排污单位2011年度申报数据的汇总审核工作,并上报省总队。

  2.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季报

  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日内省辖各市(州)把上个季度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季报上报省总队;省辖各市(州)完成2010年第4季度排污申报核定季报数据汇总审核后,报送省总队截止日期:2011年1月20日。季报上报文件:季报表(电子件和签章的纸质件)、季报数据库备份(使用数据库管理工具备份,后缀名为.bak)、季报数据导出文件(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V4.5”软件数据导出的文件,后缀名.mdb)。

  3.2010年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年报(年报表和年度文字报告)

  年报表由2010年本年核定数据(2010年每季度或月份核定的排污数据)及2011年申报数据(2011年申报表内容中以1-X起始的申报表所包含的数据)两部分数据构成; 年度文字报告:对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情况的综合性总结、分析与评价(包括对2010度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的整体描述,年报表的详细明确分析、对重要数据变化的合理解释和对有特殊情况的说明)、工作经验、问题与建议等。

  省辖各市(州)完成2010年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年报最终汇审和报送省总队截止日期: 2011年2月20日。年报上报文件:年报表(电子件和签章的纸质件)、年度文字报告(电子件和签章的纸质件);年报数据库备份(使用数据库管理工具备份,后缀名为.bak)、年报数据导出文件(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V4.5”软件数据导出的文件,后缀名.mdb)。

  (二)排污费征收工作信息报送要求

  1.排污费征收工作季报

  排污费征收工作季报为累计报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日内省辖各市(州)把上个季度排污费征收工作季报上报省总队;第4季度填报数据应为各地环保部门全年累计核定和征收排污费的金额、户数,省辖各市(州)完成2010年第4季度排污费征收工作季报数据汇总审核后,报送省总队截止日期:2011年1月20日。季报上报文件:季报表(电子件和签章的纸质件)、季报数据库备份(使用数据库管理工具备份,后缀名为.bak)、季报数据导出文件(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V4.5”软件数据导出的文件,后缀名.mdb)。

  2.在线填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季报数据

  省总队在每个季度终了后20日内审查并反馈各地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数据在线填报情况,各地应及时核对和更新。审查后的填报信息将在省环保厅和环境保护部网站正式向社会公告。省辖各市(州)完成在线填报2010年第4季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数据汇总审核后,报送省总队截止日期:2011年1月20日。

  3.2010年排污费稽查报告

  报送2010年对当地企业或环保部门进行排污费稽查的情况。省辖各市(州)汇总报送省总队截止日期:2011年1月31日。上报文件:排污费稽查报告(电子件和签章的纸质件)。

  4.2010年排污费征收工作年报

  排污费征收工作年报包括数据报表和年度文字报告,数据报表应当填报2010年排污费征收情况的相关汇总数据,数据应由“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V4.5”软件生成并输出。对实际已征收入库的排污费,软件系统中必须录入“银行对账”数据,否则汇总生成的报表金额与实际征收金额不一致(考核将根据软件生成与实际征收金额相差比例评分);年度文字报告是对2010年度排污费征收工作情况的综合性总结、分析,应当包括对工作的整体描述,主要数据的对比、分析与评价,工作经验、问题与建议等。省辖各市(州)完成2010年排污费征收工作年报最终汇审和报送省总队截止日期:2011年2月28日。年报上报文件:年报表(电子件和签章的纸质件)、年报文字报告(电子件和签章的纸质件)、年报数据库备份(使用数据库管理工具备份,后缀名为.bak)、年报数据导出文件(使用软件数据导出的文件,后缀名.mdb)。

  “排污征收管理系统数据检查工具”下载网址http://pwsf.jointsky.com/down/index.asp?cat=2。

  《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解析及排污申报登记电子表格可从湖北省环境监察群共享处下载。

  联 系 人:李慧  赵奕

  电  话:(027)87167417 87167395

  传  真:(027)87652665

  电子邮件:lihui12920@sina.com(李慧)

  87652665@163.com(赵奕)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2011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工作技术要求

  为了更好地开展2011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2011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工作提出如下技术要求:

  一、依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7号)规定,排污者按下列分类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一)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包括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污染源的企业,排污量占各区县排放总量85%以上的企业和排放一类污染物的企业),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医疗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排污者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

  (三)建设施工单位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四)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开发区废(污)水集中处理厂、其他经营性专门从事污水处理的排污者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五)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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