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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2011年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2011年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1]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强化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推动排污申报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促进排污费的依法、全面足额征收。为进一步做好2011年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周密组织,切实把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量大、技术难度较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将之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按照“全面申报、准确核定、如实上报”的要求, 切实抓紧抓好。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按《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7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建立高效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加强审核,有效提高排污申报核定数据质量

  所有排污单位应于2011年1月15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如实申报2010年度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及2011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排污单位填报的报表类型应与企业性质相对应,对因按政策免征污水排污费的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也应要求其履行排污申报的法定义务。

  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多部门联合审核办法严把2011年度排污申报审核关,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及省环保厅的规定,排污申报登记审核由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牵头,计财、污控、总量、固废、监测等部门参与。排污申报审核人员要对排污者所提供的申报支撑材料是否齐全、准确、详实进行查验,以保证申报数据的可靠性:要利用排污者上年度申报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排污系数测算数据、相同行业(类型)申报数据和污染源普查数据,开展排污数据的相互验证和分析对比,以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各地应对照当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企业名单,凡普查名单中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都必须依法如实进行排污申报,做到应报尽报。对排污单位不按规定时限申报和漏报、瞒报、谎报等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责令其限期重报或补报,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要突出重点,保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申报核定数据全面准确

  各地要结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月(季)度排污申报核定、自动监控、总量监测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认真开展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基础信息,水、能源和原、辅材料使用量,主要生产工艺及各类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核定。在数据录入过程中,要求规范细致,杜绝出现数量级错误和逻辑关系错误。为满足环境管理和执法需要,行业类别、排入水体名称等填报时应尽可能细化。行业类别选择与该排污单位相对应的行业细类名称、排入水体名称须选择直接接纳该排污单位废水的河流名称,如在软件中没有该河流,可自行增加。数据录入及汇总后应自行利用“排污征收管理系统数据检查工具”进行数据检查和修改完善。

  四、要从严考评,全面提升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水平

  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排污申报核定的基础上,建立逐级汇审制度。要按照既有的排污申报核定权限,利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数据检查工具”、“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V4.5”软件中的统计查询-重点指标查询等软件功能详细检查本单位负责的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数据质量,未通过“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数据检查工具” 检查和汇审的数据不得向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报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数据的季报、年报及其文字工作报告和排污费稽查报告,做到数字准确,逻辑清晰,填报齐全,不缺项、漏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按时上报季报和年度数据库并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V4.5”软件生成上报汇总表,上报时应保证汇总表与数据库一致。凡不按时上报、不报数据库、不使用软件生成上报报表、汇总表与数据库不一致或书面报表与电子报表不一致、排污申报核定户数小于实际排污收费户数、以及出现数量级或逻辑关系错误的、均做扣分处理并通报批评。省环保厅将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要求和《湖北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汇审评比办法(试行)》(鄂环办[2009]72号附件1)及《湖北省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汇审评比办法(试行)》(鄂环办[2009]72号附件2)的规定,对省辖各市(州)2011年度开展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工作情况 ,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省环保厅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评分依据。为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基层,并进一步调动基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省辖各市(州)也应对所辖县(市、区)的数据上报情况进行汇审考评。

  五、要按时上报,确保信息审核汇总报送工作顺利完成

  (一)排污申报核定工作信息报送要求

  1.按时完成2010年排污申报核定数据软件补录及2011年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数据软件录入工作

  全省2010年度前3个季度排污申报核定户数软件录入情况如下:

  全省2010年度前3个季度排污申报核定户数软件录入率44.62%。

  其中宜昌:171.93%;天门:148.73%;神农架林区:100%;荆州:65.67%;随州:54.78%;恩施:54.01%;孝感:53.96%;潜江:53.54%;武汉:50.25%;鄂州:40.90%;襄樊:38.16%;咸宁:30.30%;荆门:29.62%;黄石:18.95%;黄冈:17.60%;仙桃:9.56%;十堰:2.88%。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市(州)、县(市、区)环境管理权限的划分,以“谁管理、谁负责组织申报、审核与录入”的原则认真做好2010年排污申报核定季报、年报和2011年排污申报登记审核与软件录入工作,确保2011年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扎实有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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