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在进行烟花爆竹产品交易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收购其他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出售或加贴本企业商标进行销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完善购买、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三)规范市场管理和经营秩序。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能核发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经营不合格产品、经营限制经营产品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省供销社要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强化行业安全标准化意识,加快推进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标准化改造,严格流向登记制度,指导和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和安全管理。
  五、加强运输环节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管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由托运人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省、市(州、地)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凡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输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六、加强燃放环节安全管理
  加强焰火燃放活动安全管理。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所在市(州、地)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Ⅲ级以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待新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出台后,按照新办法执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