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在进行烟花爆竹产品交易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收购其他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出售或加贴本企业商标进行销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完善购买、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三)规范市场管理和经营秩序。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能核发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经营不合格产品、经营限制经营产品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省供销社要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强化行业安全标准化意识,加快推进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标准化改造,严格流向登记制度,指导和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和安全管理。
五、加强运输环节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管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由托运人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省、市(州、地)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凡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输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六、加强燃放环节安全管理
加强焰火燃放活动安全管理。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所在市(州、地)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Ⅲ级以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待新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出台后,按照新办法执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