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强化政府在土地储备开发和土地供应中的主导性作用,逐步健全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工作机制。强化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房管和经信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涉及的产业政策、空间布局、实施时序和规划条件等基础工作。
(二)加快推进国有建设用地特别是住房用地的供应和审批。国土部门根据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严格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国土、规划、建设和房管等部门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三)严格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严格坚持“净地”出让原则,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后,按城市规划和程序进行出让前的土地整理,配套建设城市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前置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尽快形成土地供应开发条件,避免出现因拆迁、配套不到位造成的“供而未用”现象。
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1年以上的或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禁止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土地出让时,将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等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同时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四)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监管。对已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国土、建设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好开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开工建设。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严格监管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数据报备工作,确保供地和建设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录入系统,强化土地供应和利用全程监管,构建防治土地闲置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