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1〕26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2011年4月1日后,全省矿业权出让、转让事项,必须按照国土资发〔2010〕145号和国土资厅发〔2011〕19号文件的要求进场交易,并按要求在“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上公示公开有关信息;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未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的,暂可委托河北矿业权交易中心办理有关业务,不得委托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二、2011年4月1日前,省厅已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已委托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矿业招标拍卖挂牌,并已发布公告信息的,可按公告内容继续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但应按规定在“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上公示公开有关信息;已委托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矿业招标拍卖挂牌,但未发布公告信息的,应另行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矿业招标拍卖挂牌,受委托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经省、设区市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项目,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应在“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上公开有关信息,公开信息的内容参照协议出让矿业权的有关规定。
四、“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按照“谁发证,谁发布”的原则进行操作,公示公开信息原则上谁发证、谁审核,但省厅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公示公开信息。
五、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需要省厅在“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上公示公开出让转让信息的,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省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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