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21日一7月31日)
各县区要对辖区2002年9月1日以来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对象和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和事进行一次调查摸底。自查摸底工作采取以工作单位、户籍管理单位和现居住为主的原则,即有工作(用工)单位的由单位登记;没有工作(用工)单位的或流入人口由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清查登记时,必须审核被登记对象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生育证和小孩出生证,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属计划外生育的,要查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收款收据。各乡(镇、街道)计生办在8月1日前将自查总结及情况汇总表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委。
(三)集中查处阶段(8月1日一10月30日)
一是将自查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凡举报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经查实,按规定给予奖励;二是加强节育措施服务,做到该上环的上环,该结扎的结扎,该终止妊娠的终止妊娠。三是对清查中发现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1、不同时期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必须按违法生育时的文件规定和标准处理。
2、对已经处理到位的,不再重新处理;对未作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按当时文件规定和标准处理到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一11月15日)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结束后,各县区人口计生委必须将情况于11月10日之前书面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区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县区,给予表扬;对清理工作不力,任务未完成的县区,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确保完成任务。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以全面开展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专项清理为契机,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真正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一)高度重视,积极行动。本次专项清理是落实“一升三降”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积极协调,成立专门队伍,认真开展工作。县、乡两级要成立流动人口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促等工作,市人口计生委将不定期开展督导工作。
(二)把握重点,查建结合。要把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专项清理与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征收社会抚养费、查处两非有机结合起来,对没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原则上督促其回原籍尽快办理;对其中虽未办理《婚育证明》,但现居住地已掌握婚育情况后或落实了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可以为其办理临时证明或补办《婚育证明》。对没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违纪超生对象应当重点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