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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骗提行为防范力度的通知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骗提行为防范力度的通知
(洪房公【2010】27号)


各县(区)办事处(营业点)、各缴存单位:

  随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增加,虚假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日趋增多,严重扭曲了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极大的干扰了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方面的作用,有效遏制利用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租房实施虚假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现象,经研究,从2010年7月15日起,对我市职工购房、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做如下调整:

  一、职工因购买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管理中心在受理提取申请时在购房合同上加盖住房公积金提取章。
  2、如果该套房屋出现退房情况的,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退款手续并取得退款证明后方能办理退房相关手续。

  二、职工因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三人以上(含三人)非直系亲属或非婚姻关系职工共同购买同一套二手房的,不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2、同一套二手房一年内仅允许提取一次。即该套住房购买人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当该住房发生交易,后续购买职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而防范同一套住房利用短期频繁交易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三、职工因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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